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是地球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一章 破坏性地震的类型与地震应急原则 一、破坏性地震类型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在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65—70级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旗县级城镇发生的70—75级地震。 (三)特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在大中城市发生的70级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旗县级城镇发生的75级以上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地震应急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三)发生在几个盟市或旗县交界处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在邻省区与我区相邻地域的地震,由有关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章 地震应急机构体系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3个应急专业工作组、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地震现场工作队。 第三章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当地地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盟市或旗县地震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震情,同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和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自治区地震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30分钟内测定出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快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并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地震流动监测台,确定或委托当地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等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震害评估;组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地震发生48小时内,及时提出地震类型和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震情。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成员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确定是否启动自治区应急指挥系统和派出自治区地震紧急救援队。 自治区人民政府视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章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或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派出“内蒙古地震紧急救援队”赴地震灾区开展紧急救助,同时,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援助。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快速派出自治区领导同志带队的慰问团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工作,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根据灾情和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二、震区所在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迅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将震区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按本地区大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做到统一指挥。自治区领导到达地震现场后,震区地震应急工作统一由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 三、自治区地震局应迅速启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向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定时向指挥部汇报震情和灾情发展趋势,并负责全面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各专业组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确保整个抗震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 五、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抢救地震被埋被压人员。在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和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地震发生后,救援队要立即出动,迅速抢救伤亡人员。要充分利用现代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如生命探测器、挖掘、起重设备、举升设备等,搜索和挖掘抢救被埋压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损失。 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消防灭火、控制严重次生灾害。 六、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应急工作 (一)地震监测工作组。按照大震应急预案,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组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加强监测,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二)地震现场工作队。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对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进行地震科学考察和地震震害损失评估,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等,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三)地震紧急救援队。调动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和各盟市的消防支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消防灭火、控制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工程震害与重建规划组。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抗震鉴定,对危房提出拆除或加固的意见,负责指导或组织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参与灾区重建规划,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五)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抢修组。调动驻军、武警、消防以及地方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修被毁道路、桥梁、水库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急救物资运输、存放和看管等工作。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抢险救灾工作。 (六)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组。组织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的卫生情况,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以及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视情况组建震区中心医院。 (七)交通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迅速调集人员和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调集本系统和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调运救灾物资、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 (八)通信保障组。组织通信等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机动通信局视情况启动自治区应急通信车和设备,要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设备等。其他有关部门要迅速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九)电力保障组。组织电力系统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十)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组织商务、粮食等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及临时抗震设施主建材的供应。 (十一)灾民安置组。组织民政等部门迅速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调拨、组织救灾物资,会同交通运输组,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的运送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死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会同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外援。 (十二)治安保卫组。组织公安、武警部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宣传工作组。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按照自治区地震局提供的震情及时刊播地震信息。报道震情、灾情要客观、准确、及时。科学宣传地震、防震、减灾知识。记者前往抢险现场和危险区采访要经当地抗震救灾指挥人员同意,控制数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大力宣传报道抗震设防和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弘扬民族精神。 (十四)资金保障组。组织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财政、金融系统的物资、设备;做好重要金融部门的消防和物资转移工作;做好争取外援和保险理赔、信贷工作。 (十五)涉外工作组。组织外事办、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外事务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国际紧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进行考察、救灾和救援。对外宾的接待,原则上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运送国际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的外国飞机经国务院、外交部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对外开放的机场降落。负责安排防疫部门做好外援物资的检疫等事宜。 第五章 临震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严重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对预报区所在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提出具体要求。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具体应急工作如下: (一)震情分析预报与震害预测。由地震工作组负责。地震局要加强震情信息追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数据资料,对未来地震损失预测做好准备,力争较准确地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二)救灾与工程抢修保障。由救灾工程抢修组负责,内蒙古地震紧急救援队要做好出发准备,其它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人防、铁路、公路、电力、城建、轻工、煤炭等部门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抢险的应急准备。对城市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重要部门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对大型建筑工程、大型厂矿、水库、电站及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加固或停用等措施。 (三)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卫生工作组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要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急救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运输组负责。会同自治区交通厅、民航局、呼铁局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抢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和调用。 (五)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其它有通信设施的部门,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六)电力保障。由电力保障组负责,会同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指导、协调震区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和各电厂、电站尽快检查和检修发、送、变、配电设备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做好应急电源的启动和抢险方案的准备工作。 (七)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由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负责,会同自治区商务、粮食等部门,准备好灾区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工作。 (八)灾民疏散安置。由灾民安置工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等部门,协助地方组织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的路线及避难场所。 (九)安全保卫保障。由治安保卫组负责,会同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和消防部门,备足消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等设施的保卫工作。 (十)宣传保障。宣传工作组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治区地震局新闻发言人及时向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媒体要及时、准确刊播。宣传工作组要组织媒体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做好稳定民心、稳定社会的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报道防震减灾、避震疏散知识。 (十一)资金保障。由资金保障组负责,会同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对金融系统重要场所与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转移的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十二)涉外事务保障。由涉外工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好一切涉外事务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和生命线工程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内政发〔1998〕55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地震 预报 通知 主题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