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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职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www.nmwst.gov.cn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08-06-0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精神,设置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药政、药检职能交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2.医疗保险职能交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评估、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及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自治区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我区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制订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其它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自治区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自治区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自治区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贯彻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蒙)医的现代化;指导全区中(蒙)医医疗、科研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督查保密、综合调研、机关财务、信息、信访、综合治理、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人事处

研究制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管理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全区性表彰工作。

(三)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自治区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订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医疗科技攻关,指导全区医疗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医学科普工作;参与拟定并指导实施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拟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研究提出卫生经济政策、服务价格建议和卫生装备地方标准,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有关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厅属单位的财会工作。

(五)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卫生法制建设、卫生执法监督和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订自治区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研究拟定全区农村牧区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研究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负责制订并指导实施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七)医政处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拟定医护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等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

(八)中蒙医处

研究拟定全区中蒙医、中蒙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服务标准以及中蒙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研究制订中蒙医科研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中蒙医、中蒙西医结合医疗科研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全区中蒙医人才培养、继续教育、机构改革与管理等工作。

(九)疾病控制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自治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保健处

负责管理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自治区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自治区各直属单位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1名(1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0副)。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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