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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首批六个试点盟市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www.nmwst.gov.cn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10-03-05

“现在国家政策真是越来越好了,农民看病有新农合报销,到医院买药还能享受平价,今后有个大病小灾,负担轻多了”,日前,来自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的刘大爷高兴地说。老人患糖尿病高血压多年,是医院“常客”,这次他在魏家牟卫生院开了同样的药却比上次少花了不少钱。他也是内蒙古首批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受益者之一。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该地区从3 1 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6个首批试点盟市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凡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通过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统一配送。该自治区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并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内药品。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外,可以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用药,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从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报销目录内选择用药。对于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是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由试点地区自行决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医疗机构库存的药品,自治区卫生厅明确要求全部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并且不得高于国家的指导价及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价格。同时,自治区以及各试点盟市,已经开始着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相关培训工作,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新闻办 生焰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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