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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行基本药物试点进展日报告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www.nmwst.gov.cn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10-03-03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日报告制度,借此督促各试点地区加快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

自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确定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6个盟市作为首批试点,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及时掌握各盟市基本药物实施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地区进行指导和督促,内蒙古卫生厅实行了试点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情况日报告制度。要求,各试点盟市从2010 3 4 日起,到3 31 日止,在每个工作日,按《自治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试点进展情况报表》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制定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及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投入补偿情况,基本药物列入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已经落实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及实施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卫生厅新闻办生焰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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