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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夏季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7-02 文号:内卫监字〔2009〕583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8年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开展的全区游泳场所专项集中整治监督检查结果看,我区室外游泳场所合格率仅有50%。一些室内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施配备率、正常运转率、浸脚池消毒合格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储藏,泳池池水、浸脚池、消毒产品、传染病报告等卫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隐患。

为此,为加强全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游泳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建国六十周年庆典期间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卫生厅年初下发的《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夏季游泳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机构要在自查的基础上,针对去年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游泳场所监督检查和监测的频次。

二、各地要督促游泳场所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并指导游泳场所在卫生条件、卫生操作、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达到规范要求。特别要加强对游泳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组织对游泳场所负责人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强化经营者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指导游泳场所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因游泳导致的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三、要求游泳场所配备符合规定并能正常运转的净水和消毒设备;加强水质净化消毒,严格消毒产品索证管理,加强游泳场所水质监测;游泳池水净化、消毒、更换、余氯测定及浸脚池水消毒、更换等要有详细记录;每日要对池水水质、消毒效果进行自检,使游泳场所的卫生质量得到保障。

四、监督机构要对游泳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效果和空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要求游泳场所根据自身容量限制游泳人数,同时要保证场所内的通风效果,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

五、游泳池开放期间,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国家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设施不完善,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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