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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净水剂厂生产聚合氯化铝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8-08-07 文号:内卫监字〔2008〕602号

包头市供水总公司净水剂厂:

你厂关于申请生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聚合氯化铝卫生许可的有关材料收悉。卫生厅对你厂的申报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了审查,认为所报资料齐全、完整,生产选址、设备布局、原材料、工艺流程及卫生管理等条件和状况符合《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基本要求。随机抽取的聚合氯化铝样品,经自治区卫生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有关要求,同意该产品作为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进行生产,要求你厂严格管理,确保该产品卫生安全。

批准文号:内卫水字[2008]5

以上批准文号有效期四年,期满后重新申请批准。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抄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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