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卫生业务>医政管理>政策信息>
>
关于同意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变更医疗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8-09-02 文号:内卫医字〔2008〕663号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机构变更事项的请示》收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和《关于调整内蒙古科技大学管理体制的通知》(内机编发〔200522号)的精神,经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人民政府和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三家协商,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按现状、整建制、无偿移交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成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并列入市属事业单位序列管理。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注销内蒙古电力中心医院名称。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抄送: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上一篇: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吉林省辽源市卫生局防范医疗纠纷有关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关于同意通辽职业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管理
依申请公开
卫生厅行政职能
卫生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机构职能
卫生厅行政运行
最新动态
机关信息
盟市动态
区直动态
文件通知
卫生公告
政策法规
卫生统计
人事任免
收费项目
结果公示
卫生厅办事大厅
许可目录
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
表格下载
办事咨询
结果公示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蒙ICP备02156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主办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建议请与我们联系:webmaster@nmws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