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吉林省辽源市卫生局防范医疗纠纷有关情况的通报》(卫办医发〔2008〕1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加以借鉴。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