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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包头市等五个盟市中心血站调配剩余血浆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8-06-25 文号:内卫医字〔2008〕463号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配剩余血浆”的请示文件收悉,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中心血站在保证检验合格,包装完好,标识清楚的前提下,统一向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调配剩余血浆,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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