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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呼伦贝尔仁爱康复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www.nmwst.gov.cn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10-02-03

医 疗 机 构

第 一 名 称

呼伦贝尔仁爱康复医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7479434291507021641001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张晓光

身份证号

152104540425061

医疗机构地址

海拉尔区河西东大街

所有制形式

股份制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

诊 疗 科 目

预防保健科、感染性疾病科、急诊医学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皮肤科、康复医学科、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专业)、麻醉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

床位数

150

接诊时间

8:00-19:00

联系电话

0470-8325070

广 告 发 布

媒 体 类 别

报纸、户外、影视

广告时长(广播)

     30

审 查 结 论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1110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20091127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091130日起,至20101129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内)医广【2009】第11-30-51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091130

(背  面)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130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http://www.nmwst.gov.cn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4716944050

  (呼伦贝尔仁爱康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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