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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6-08 文号:内卫办字〔2008〕30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出现肠道病毒71型感染(EV71)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据有关专家预测,6、7月份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将出现发病高峰。针对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做好我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防控工作紧迫感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建立行之有效的防控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提前做好各项技术、物资和人力储备,认真做好辖区内肠道病毒类传染病等疫情防控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生疫情后,要积极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及早进行干预,争取在最短时间扑灭疫情。
    二、切实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及处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点,科学分析疫情的发展动态与趋势。加强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其流行规律。卫生部已经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报告传染病,一旦发生疫情,要严格按照疫情报告制度进行网络直报,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单位报送信息。出现手足口病疫情暴发的地区,必须启动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发现手足口病病例,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明确病原学诊断,同时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做好疫点消毒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扩大和蔓延。
    三、加强手足口病临床诊治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印发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的要求,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加强症状监测,及早发现病例并按规定及时向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规范开展手足口病病例诊断治疗工作,各地要确定具备收治能力的医院收治病人,配备技术骨干在专家指导下救治重症病人,最大限度地提高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各医疗单位要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注意消毒隔离,避免交叉感染,防止疾病通过医院传播。
    四、加强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对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重点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并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和托幼机构贯彻落实卫生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卫生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卫生监督保障措施,防止各类肠道病毒感染疾病,以及食物中毒和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五、认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知识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力度,注重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质量。要针对不同人员,分别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通过开展分类别、多层次的培训,切实提高其应对肠道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宣教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辖区内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切实加强食品及饮用水安全管理,减少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同时, 通过健康教育资料发放、召开家长会、办专栏、墙报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尤其是对婴幼儿家长、教师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主题词:卫生  防疫  通知
抄送: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3医院,武警内蒙古
总队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校对:孟蕾                文印:袁春燕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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