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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卫生厅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工作总结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www.nmwst.gov.cn 责任编辑: 发布日期:2010-01-04

农卫处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工作计划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

1.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农村牧区工作重点,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 2009218日,自治区卫生厅在全区卫生工作会议上对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等28个旗县(市、区)进行了表彰,授予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先进旗县(市、区)称号。2009317日至23日,参加了自治区政府组织的对全区33个牧业旗县开展了加快全区农牧区经济发展和促进牧民增收有关情况的调研,并就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状况和牧区新农合开展情况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830日至910日,参加自治区人大组织调研组,对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3个盟市的新农合工作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2009914日至18日,在卫生厅杨成旺厅长和白宝玉副厅长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的陪同下,卫生部刘谦副部长一行对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和社区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视察。

2.认真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项目资金1003万元,主要用于旗县卫生局管理人员培训;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内儿科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嘎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内儿科技术培训。按照卫生部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大纲》,统一了培训教材。各地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组织师资展开了培训工作,目前卫生院院长培训已经基本结束,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培训已经全部结束,在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临床进修也已进入尾声。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已经全部结束。2009919日—22日,自治区卫生厅在北京市举办了全区旗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培训班。全区12各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农卫科科长和各旗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共124人参加了培训。自治区卫生厅白宝玉副厅长在培训班上做了题为“抓住机遇、明确目标,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成绩,结合医改的目标任务,明确提出了下一步新农合和农村牧区卫生服务方面的重点任务。对今后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做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培训班邀请了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服务规划处姚建红处长和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王禄生所长讲课,从在医改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村卫生服务工作和新农合在新时期面临的挑战和任务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讲解。培训班还在北京市卫生局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培训班全体人员实地考察了北京市房山区窦店中心卫生院和阎村中心卫生院。了解学习了当地在实施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收支两条线、药品零差率和农民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中总结的经验。自治区卫生厅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周晓实处长对今年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按照医改近期五项重点任务对今后今年全区农村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3.实施卫生部2008年中西部地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根据国家项目方案要求,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经费1004万元,根据要求每支医疗队3人,给派出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8万元补助金。我区在12个盟市共确定了185支医疗队到受援卫生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医疗支援、人员培训、协助开展医疗管理等工作。目前各盟市组织的医疗队正在对受援苏木乡镇卫生院展开支援活动,到20105月结束。

4.做好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工作。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区在48日印发了《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再注册及换发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按照各地统计的现有乡村医生岗位数发放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要求各地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进行再注册和换发执业证书,对于有乡村医生岗位空缺的地方,由盟市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医管理条例》中对乡村医生的要求统一进行公开招聘考核。

5.开展“全国女乡村医生技能培训” 项目。为了体现对女乡村医生工作和生活的关心与支持,提高她们医学专业知识和实用技术操作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设和发展,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开展了“全国女乡村医生技能培训” 项目,我区各盟市共有40女乡村医生参加了项目培训。

(二)全面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1.考评2008年全区新农合工作。200923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考评细则》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对2008年全区各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综合考评,并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新农合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旗县(市、区)通报表扬。

2.提高筹资标准,落实补助资金。2009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新农合筹资标准增加到人均100元。全区参加新农合人数达到1201.8万人,按照当地常住农牧民人口计算参合率达到96.39%,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参合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全区共筹集新农合资金12.5亿元,截至第三季度末共支出基金9.66亿元,受益人数共计3723312人,受益面达到31%。农牧民实际住院报销补偿比达到43.6%,比去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人均报销住院费用1243.74元。目前来看,新农合制度运行平稳。

3.加强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200916日至11日在呼和浩特市举办了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班。全区盟市、旗县16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加强了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管理,提高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2009316日至18日自治区卫生厅在北京举办了全区新农合统计调查制度培训班。全区各盟市旗县共113人参加了培训。这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卫生部制定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培训,针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和经常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讲解。各地按照《提高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要求,共组织管理经办人员培训班111期,培训4544人次;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班150期,培训10249人次。

4.调整补偿方案,提高报销水平。按照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要求,各地积极调整补偿模式,逐步取消家庭账户,推行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全区制定方案、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的旗县占到开展新农合旗县总数的30%以上。同时,为了让农牧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各地都提高了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较上年普遍提高了510个百分点。

5.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区联网。为了加快全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全区新农合工作网络互连,自治区卫生厅在2009317日~18日在北京小汤山锡昌疗养院召开了全区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研讨会。决定在2009年建立全区信息系统平台和中心数据库。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安排,629日对全区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应用软件进行了招标, 71日对网络平台硬件进行了招标。目前,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平台和中心数据库正在建设过程中。

6.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为了规范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卫生厅在2008年底印发了全区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在今年年初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及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有效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大力推广新农合住院即时报销制,推进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制定实施工作,落实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政策,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7.制定出台医改配套政策。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和卫生部等5部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创新思维,大力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编委、财政厅、民政厅、农牧业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意见》从机构设置、资金筹集、宣传动员、方案调整、强化监管、基金安全、网络建设、规范管理、部门配合9各方面对今后一段时间全区新农合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三)继续开展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作

200921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自治区卫生厅对2008年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情况进行了全区通报。2008年各盟市对所属旗县(市、区)进行了全面评估,经自治区抽查,全区初级卫生保健达标旗县97个,完成了自治区与盟市签定80%的年度任务。2009年的目标是全区力争全部旗县(市、区)基本达标,达标旗县(市、区)达到80%以上,目前各地已经完成了对剩余未达标旗县的评估,正在形成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厅。

2010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1.提高筹资标准、增加财政补助。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政府补助增加到每人每年120元,农牧民个人筹资增加到每人30元,部分困难的地区可以两年到位。自治区财政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要求各地按照应承担的比例尽早落实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参合。下一步的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按照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重点做好农牧区户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参合宣传工作,参合率达到常住人口的95%以上。

3.确定补偿模式,提高报销比例。在2011年全部取消家庭账户,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2010年全区要有50%以上的旗县(市、区)实行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住院报销封顶线必须达到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力争农牧民平均住院报销比例较2009年提高5个百分点。年终当年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历年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

4.加强新农合经办机构、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落实考核制度,确保新农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快信息数据处理中心的建设,2010年使用自治区统一开发的管理软件实现全区联网,在实现本地现场报销的同时,实行异地现场报销,及时汇总信息,为监控、分析、决策提供保证。

5.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有效开展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广新农合住院即时报销制,推进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制定实施工作,落实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政策,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的负担。

(二)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完善农村牧区卫生补助政策。各地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做好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等十个类别的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农牧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以上。苏木乡镇卫生院补贴达到工资总额的80%以上,贫困旗县达到90%以上。边远贫困苏木乡镇卫生院达到100%。旗县级财政每年要给予乡村医生一定的劳务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经费来源由旗县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养老问题。

2.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要重点办好、做强县级医院,使其发挥新农合服务主体和县域服务及培训中心的作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形势变化和居住人口的变化,适当调整卫生院的布局。办好规划内的卫生院,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使其发挥医疗卫生服务的枢纽作用;促进城市卫生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盘活城乡卫生资源,扩大农村牧区卫生资源总量,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职能明晰、相互协作、富有活力”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院绩效考核和监管。积极探索卫生院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向农牧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3.加强嘎查村卫生室建设。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也可由卫生院设点举办,乡村医生承办。要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有效发挥卫生院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与监管职能。做到工作任务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工作规范统一,执业范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一体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合格嘎查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90%以上。要认真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法对乡村医生实施注册准入和从业管理。

4.加强农村牧区卫生队伍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吸引、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卫生院工作,发挥好支农大学生下基层服务的作用。切实改善现有卫生人才的待遇。

(三)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1.进一步完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初保的具体实施和达标评估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初保任务,督促和检查旗县(市、区)初保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实施初保工作进展情况。

2.积极完成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旗县(市、区)要按照卫生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卫生保健评审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初级卫生保健指标落实工作。达标的旗县(市、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未达标的旗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完成各项达标任务,接受评估。2010年是初级卫生保健十年规划的最后一年,各地要做好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3.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2011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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