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我局批准设置的包头金氏中医肾病专科医院申请验收的请示》(包卫发〔2008〕63号)收悉。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规定,对你局上报的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的设置和执业登记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专家组实地评审验收,并经研究同意包头金氏中医肾病医院重新进行设置和执业登记。
你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按照属地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等日常监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校验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鉴于该医院为初期开业,同意试运行一年。运行期以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准。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包头金氏中医肾病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