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及直属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卫生处及所属医院,自治区各级各类卫生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55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厅将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1985~2007)的编写工作。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任务繁重,需要各盟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有关专家,立即开展编纂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史料收集时间范围与内容
此次自治区政府组织编写的《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是1997年首次出版的自治区科技志的续集。为此,撰写《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主要收集1985~2007年底时间范围内的卫生科技发展概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科技成果、机构变革、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等有关卫生科技工作方面的内容。编写时可参考第一版《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中卫生部分的内容与格式,此参考资料可向卫生厅科教处联系人索要,也可在卫生厅网站(www.nmwst.gov.cn)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上下载。
二、任务分工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学术团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篇目提纲》(见附件1),分头负责相关内容编纂工作。
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自治区卫生监督、自治区预防医学会、防涝协会等,负责本单位及自治区层次预防保健医学相关内容编纂工作。
2.自治区医学会、医师协会、护理协会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自治区层次临床医学、临床护理等学科卫生科技志编纂工作;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临床医学、临床护理科技志的编写工作。
3.自治区蒙医药学会、中医药学会负责自治区层次蒙中医药所属学科内容的编纂工作;自治区有关蒙(中)医院负责本医院或本地区临床科技志的编写工作。
4.自治区各高等医学院校负责本院校基础医学、蒙医基础医学、中医基础医学编纂工作,由自治区蒙医学会、中医学会、自治区卫生科技志办公室统稿。
5.各盟市卫生局按照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篇目提纲》要求,确定盟市编纂工作任务分工。
6.大兴安岭林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卫生处及所属医院,以及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内容编写工作。
三、时限要求
各地各单位接到此文件后,尽快组织编写,务于8月31日完成编纂工作,并报送卫生厅科教处。
四、其它
请各盟市卫生局、各单位重新推荐或确认一名领导同志参加编纂委员会,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或处(科)室负责人为联络人。同时,确定1~2名熟悉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科技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专家承担资料收集和志稿撰写等具体工作任务。请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名单报送到卫生厅科教处。
请各盟市卫生局、各单位安排必要的经费,满足编撰工作的需要。
联 系 人:袁慧忠
联系电话:0471—6944493、6946202(传真)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篇目提纲
2.《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卫生篇》内容格式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志·科学技术志》编纂工作的通
知(附件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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