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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7-02 文号:内卫疾字〔2008〕483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呼铁局、包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进一步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特别是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结合当地传染病流行趋势,认真做好鼠疫、人禽流感、手足口病和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把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北京奥运会期间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本地区救灾防病预案和应急处理程序,预案要有操作性和科学性,并明确相关科室、部门在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力求科学、规范、有序和高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传染病类事件防控工作的信息沟通。并按照自治区卫生厅与交通厅、民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内卫发〔200644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传染病预防控制协调机制,完善相关信息的监测、预测、预警、沟通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形成防控突发传染病类事件工作的合力。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高度重视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霍乱及痢疾、伤寒、出血热、钩体病、乙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感染性腹泻等急性传染病类事件的监测工作,特别是发生洪涝灾害地区的疾控机构,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的形式,主动做好搜索、预警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并按要求、按程序做好传染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准备。各级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就诊病人动向,高度重视发热和肠道门诊等感染性疾病门诊的工作,切实做到早诊断、早发现、早治疗,并做好院内防控工作。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部门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对餐饮业、学校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督的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对经营水产品的餐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餐馆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坚决整改并予以严厉查处。要积极与工商行政部门配合协作,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对无证无照的餐饮摊点要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六、各级爱卫会,要结合当地防病特点,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垃圾和蚊蝇孳生地等一切可能有传染源的场所,消灭传播疾病的媒介昆虫,落实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导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抄送:各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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