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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网上药品采购有关问题说明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25 文号:内卫财字〔2010〕131号

各盟市卫生局: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已正式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已陆续开始实施网上药品采购,但个别盟市不能正确理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擅自增设门槛,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现就执行网上药品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做进一步说明。

一、关于库存药品的问题

医疗机构在执行2009年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时已有的库存药品,属于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价格按照 “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对于属于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外的药品,无替代品的,医疗机构可备案后继续使用,有替代品的,医疗机构不得再行购进。

二、关于部分挂网药品价格高于个别地区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的问题

由于我区2009年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准入价格采取各盟市平均采购价格计算,必然产生部分药品价格高于某些地区或医疗机构历史价格,为实现全区价格统一,保证每个药品都能按时、足量配送,保护广大患者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利益,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卫规财发〔200959号)的要求,严禁各盟市或有关医疗机构与企业“二次议价”,凡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若有关盟市或医疗机构在执行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发现个别药品价格异常,可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解决,在新价格未公布前,各地必须按照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价格执行。

各盟市卫生局要将自治区挂网药品价格与本盟市2009年执行价格进行对比、梳理(见附表),并将高于本盟市采购价格的药品数据于3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三、药品网上采购进展缓慢

网上查询药品网上采购进展缓慢,特别是基层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上采购药品较少。各盟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积极实施网上药品采购工作,杜绝个别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网下擅自采购药品。

四、其他事宜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网址:www.nmgyxcg.gov.cn)公布的文件通知,视同主管部门印发并具有同等效力,请遵照执行。

人:席鹏飞      

联系电话:047149305594919513(传真)

电子邮件:nmgwstgcc@yahoo.com.cn

 

附件:挂网价格高于盟市价格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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