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更新购置和新增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了集中评审,经专家评审,同意以下医疗机构(见附表)报废原设备后更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新增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请各盟市接此批复后督促医疗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与我厅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办理集中采购。医疗机构新设备安装验收后,凭此批复和安装验收证明、原设备配置许可证、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等材料,及时办理配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新设备在未取得配置许可证和人员上岗资质前不得使用。
医疗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在我厅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招标采购;医疗机构采用以旧换新方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在我厅的监督下进行采购;医疗机构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双方合同进行并将合同复印本提交我厅。凡医疗机构规避集中采购,自治区取销其配置规划,不予核发配置许可证。
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此复。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抄送:自治区国外贷款卫生项目中心,自治区发改委,国家卫生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