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动医院使用单位:
为了加强流动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医院的功能,有效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保障农牧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牧区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特制定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流动医院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充分发挥流动医院的功能,有效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保障农牧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牧区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流动医院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流动医院的各医疗单位负责辖区内流动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使用流动医院的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流动医院的使用纳入当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作为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重要项目,抓好流动医疗工作。使用流动医院的自治区和盟市医院要制定服务计划,每年定点服务2个旗县。自治区每年对每个流动医院的运行绩效进行逐一评估,研究解决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三、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农村牧区流动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对开展流动医疗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考核指标。力争达到流动医院车下乡运转工作日不少于2/3的法定工作日,旗县(市区)本辖区偏远地区60%以上的农牧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流动医疗服务。自治区和盟市承担流动医疗的单位要积极主动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服务。
四、流动医院车作为下乡流动医疗的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要按照车辆使用手册,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要正确使用、认真维护车载医疗设备,严禁拆卸挪作他用。
五、各流动医院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流动医院执行自治区二级甲等医院的管理标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二级甲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只收取卫生材料和低质易耗品的成本费用。车辆维护费和燃油费用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补助。
六、经自治区卫生厅考核,对不执行上述要求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将流动医院调整到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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