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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08-15 文号:内卫财字〔2008〕623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各大厂矿企业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制定并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我区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制定了具体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审批程序,但仍有个别地方无视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擅自引进大型医用设备。为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卫生法规的严肃性,现将各部门的职责再次明确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大型医用设备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真正担负起各自的职责,今后凡各盟市不认真履行程序,不按要求报批的,自治区将不予审批。各盟市卫生局于每年年末将辖区各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工作量以及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以便我厅实现动态管理。

二、各医疗机构的职责:各医疗机构在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前要详细编写可行性报告,所购置设备必须与本机构所开展诊疗项目相一致,绝对不允许盲目装备,严格控制采取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凡属更新大型医用设备,要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由盟市以上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报废证明以及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报废的国有资产处置手续,自治区才予以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于20081 1日正式实施,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采购,凡医疗机构不按照自治区规定进行采购的,卫生厅将不予核发配置许可证,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自负。

三、各盟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盟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大型医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我区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要聘请有关专家或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各地接此通知要尽快转发相关医疗机构,今后凡发现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的,将严肃处理。同时将卫生部有关领导批示及于德志副司长在2008年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


    附件:1.卫生部领导对有关大型医用设备的批示

2.于德志副司长在2008年全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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