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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8-02-29 文号:内卫财字〔2008〕81号

包头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乌海市卫生局: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包钢医院、包钢第三医院、内蒙古北方重工医院、乌兰察布市卫校医院、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更新CT,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医院、内蒙古北方重工更新DSA,兴安盟医院更新MRI进行了审核,同意上述医疗机构报废原设备后,更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请上述医疗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采购。设备安装验收后,凭此批复和安装验收证明、原设备配置许可证等材料,及时办理配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新设备在未取得配置许可证和人员上岗资质前不得使用。

同意对乌海市海南区医院、包头市石拐区医院2005年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补办临时配置许可证。

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此复。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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