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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在内蒙古卫生厅网站上(网址:http://www.nmwst.gov.cn)查阅,也可在内蒙古卫生厅办公室(处)(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卫生厅办公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内蒙古卫生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卫生厅信息公开目录、卫生厅网站相应栏目查找所需信息。卫生厅信息公开目录分为纸质目录和网上目录两部分。纸质目录以《内蒙古卫生》增刊形式每年年初更新一次;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可在卫生厅网站“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查询。网址为: http://www.nmwst.gov.cn

(三)公开时限。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顺延至信息产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卫生厅信息公开场所

1、卫生厅网站(www.nmwst.gov.cn)。

  2、《内蒙古卫生》政府信息公开增刊。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7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130,1430170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4716944180;传真:04716911012,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邮政编码:010055;电子邮箱:nmgweishengting@163.com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申请,请填写《内蒙古卫生厅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要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nmwst.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机关投诉。投诉电话:6944180,传真:6911012,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55。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部门举报。监督电话:6944583,传真号码:6944583,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驻卫生厅监察室,邮政编码:010055。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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