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卫生厅门户网站办理相关事宜,了解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办理相关事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可在内蒙古卫生厅网站上查阅,也可到内蒙古卫生厅办公室索取。
一、网上办事
(一)办事范围。本机关门户网站实现行政许可、审批的网络化服务,通过门户网站接收、当地资格审查、办公自动化系统异地传输审批,服务范围包括医疗服务许可、公共卫生许可、中蒙医药许可、全程办事代理,详情见办事大厅许可目录:《医疗服务许可》、《公共卫生许可》、《中蒙医药许可》、《全程办事代理》。
(二)办事形式。对于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办理,全程实现实时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办事大厅目录了解办事公开项目,本机关通过办事大厅“结果公示”栏目公布办事结果,通过办公室自动化系统由申请机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单位)对整个办事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三)公示时限。由本机关审批、许可的项目,在受理申请并办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示。有特殊情况的,顺延至申请办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示。
(四)办事场所 卫生厅网站(网址: http://www.nmwst.gov.cn)。
二、网上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通过卫生厅门户网站申请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业务,可提出申请,根据项目《办事须知》准备相关材料,并下载、填写相关表格,按照有关程序到当地盟市卫生局或有关单位提交材料、实物并接受检验。各地卫生局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向卫生厅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各地卫生局审查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自2008年 月1日起正式受理网上办事申请,受理机构为:医疗服务许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308房间;联系电话:0471-6957817 或 6944050;公共卫生许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407房间,联系电话:0471-6920695;中蒙医药许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楼313房间;联系电话:0471-6944929;全程办事代理项目详见各项目办事须知。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1:30,14:30~17:00;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邮政编码:010055。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项目办理申请,请填写相关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卫生厅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办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申请项目的表格填写要尽量详尽、明确,对办事须知要求提供的材料、实物等要全部备齐。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联系方式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处理。如因材料、实物不全等原因需延长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如其他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申请结果获知方式如下:
1.申请项目获取批准的,卫生厅将通过内蒙古卫生厅门户网站进行结果公示,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结果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2.对获取批准的项目,申请人可根据网上提供的信息进行索取。
本机关依申请办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网上办事存在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电话:6944583,传真:6944583,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监察厅驻卫生厅监察室,邮政编码:010055。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